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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信息工程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学生违纪处罚实施办法

 

成都信息工程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学生违纪处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生应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各项规定,若违反校规、校纪,视情节轻重、认识态度,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行政处分:

1. 警告

2. 严重警告

3. 记过

4. 留校察看

5. 勒令退学

6. 开除学籍

第三条 有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 有反对宪法基本原则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2. 严重扰乱学校正常秩序、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3. 组织策划非法游行、示威、罢课、演讲,成立非法组织和炮制非法大小字报、聚众闹事等危害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活动为首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其他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四条 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视其不同情况给予以下处分:

1. 被处以治安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 因过失罪被判处徒刑并缓期执行及劳动教养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3. 对处以管制、拘役或判处徒刑者,开除学籍。

第五条 对犯有偷窃行为者,分别视情况给予以下处分:

1. 凡有偷窃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屡犯者加重处分;

2. 凡有分拿赃物、窝藏赃物、出谋划策或提供情报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 凡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 结伙偷窃为首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5. 冒领他人邮件、汇款、助学金、奖贷学金以及各种补助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 涂改票证、证件或冒领签字(包括班主任、辅导员签字)并已使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属诈骗行为者加重处分。

7. 小偷小摸、屡教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第六条 破坏公物者,除按规定赔偿实际经济损失外,处以三倍以上的罚款,并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勒令退学。

第七条 对肇事、打架斗殴、酗酒等违纪的处分:

1. 肇事者

  (1) 引起事端或斗殴但未导致他人受伤,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2) 引起事端或斗殴导致他人受伤,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3) 聚众斗殴或重大事端并伤及他人,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2. 策划者

  (1) 策划打架尚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 策划打架造成后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3) 凡唆使教职工子女或校外人员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 策划群架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5) 策划其他违纪事件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勒令退学处分,策划并参与违纪者加重处分。

3. 打架斗殴者

  (1) 凡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斗殴事态扩大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 凡直接动手(包括乘乱袭击他人者),并致人轻伤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致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3) 参与群架者,加重处分。

4. 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1) 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 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勒令退学的处分。

5. 持械打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勒令退学的处分。

6. 酗酒者,喝酒划拳,影响校风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酗酒肇事者,加重处分;

7. 打架斗殴致伤者,医药费用一律自理,致人受伤者,应赔偿医药和营养等费用。打架斗殴中损坏公家和他人财物者,应由当事人赔偿一切损失。

8. 撕毁布告、乱写乱划者

  (1) 撕毁布告,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 撕毁涉及自己的布告或唆使他人撕毁涉及自己的布告,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 凡以财物或有价证券为赌注比输赢的行为,均为赌博行为:

  (1) 对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 对参与赌博,除没收赌金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屡犯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3) 对于提供赌博条件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 学生在校期间,严禁玩麻将或麻将牌,违者参照本条前几款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对不遵守宿舍管理制度,在宿舍违纪者:

1. 凡宿舍关门熄灯后迟归者,必须经宿舍管理员验明身份,进行登记后方可入舍。在一学期内,累计三次迟归者,给予通报批评;累计五次迟归者,给予警告处分;违反管理制度,又不听管理员劝解,无理取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 一学期内,累计三次不参加寝室或宿舍卫生公共劳动,给予通报批评;累计五次不参加寝室或宿舍卫生公益劳动,给予警告处分。

3. 凡大小便不到位,在楼道内外倒垃圾、脏水、剩汤剩饭,向窗外扔纸屑、果皮等杂物,弄脏墙壁,经教育后不清除、不改正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 熄灯后在寝室内点蜡烛者,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第二次再点蜡烛,给予警告处分;

5. 凡不经同意,擅自搬动住处,给予通报批评,经教育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处分;

6. 在宿舍私接电源、私烧电炉,违章用电,给予警告处分;若因此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7. 任何学生不得留宿校外人员,违者给予警告处分;留宿异性,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男女非法同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8. 凡擅自在外租房住宿者或夜不归宿二次以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责令限期搬回宿舍,责令后仍不搬回,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条 违反安全防火规定,造成火警、火灾者,除按规定赔偿财物、给予适当经济处罚外,还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对违反学生证件(校徽、学生证、借阅证、准考证等)管理规定者:

1. 凡转借涂改借书证、准考证,除没收证件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经教育不改正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 凡将学生证转他人购买火车票,双方均应受到通报批评,凡将学生证涂改姓名、照片或乘车区间并已使用者,给予警告处分;

3. 凡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输学生证未遂者,没收其正式学生证并全校通报批评;已遂者,除没收其学生证外,还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视情节给予适当经济处罚。

第十二条 学生因病、因事需要离校者,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请假在二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一周以内由学生科批准;半月内由院领导批准;半月以上由学校主管领导批准。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擅自离校或超假者,均以旷课论处。

 第十三条 对违反学习纪律、迟到、早退、无故旷课者:

1. 凡在学校组织的、学生必须参加的各类活动(含上课、运动会、军训、公务劳动、大会及班会或其他集体活动等),无故不参加者均以旷课论处,上课按实际授课学时计,其他集体活动(含运动会、军训、公务劳动、大会及班会等)旷课按每天6学时计;

2. 迟到或早退15分钟以上作旷课论,迟到或早退三次折合旷课1学时;

3.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5-9学时,给予通报批评;

4.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5.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6.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7.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8.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50学时以上,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9. 开学无故迟到、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不按时报到注册者,给予通报批评;同时根据其旷课学时,按以上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10. 星期一至星期五晚(北京时间19002100)为晚自习必修时间,学生不得做与学习无关的事,违者每次按旷课2学时论处。同时要保持图书馆、教室、寝室的安静,违反并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对不遵守秩序者或不文明礼貌者:

1. 在课堂上吸烟、打口哨、鼓倒掌起哄及其它扰乱教学秩序,不听教育或制止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 对于穿拖鞋、背心、裤衩或衣冠不整进入教学区或办公室,不听教育或制止者,给予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 学生禁止在教学区、图书馆、实验室内等公共场所吸烟,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 在公共汽车、食堂、浴室、电影院等公共场所,应文明礼貌,自觉维护公共秩序。若因抢座、占座等挑起事端或扰乱秩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 学生在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会或其它严肃场合要遵守公共秩序,对鼓倒掌、喝倒彩、作怪态或喧哗打闹者,不听招呼或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6. 男女交往应举止得体。凡在公共场合所有勾肩搭背,拉拉扯扯、搂抱、接吻、依偎等不得体行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对考试(包括平时测验、半期考试或期末考试以及其他校内外各种考试)舞弊者,按考试作弊和违纪的界定为依据,除本门课程或成绩计以零分,学籍档案注明"作弊",不准正常重修外,给予如下处分:

1. 考试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理。

2. 用语言威胁监考人员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 对监考人员采用报复行为的,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4. 在校学习期间,第二次作弊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5. 对一般考试违纪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至记过的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不得擅自结婚,违者一律作退学处理。

第十七条 对学生道德品质方面犯错误者:

1. 对传阅淫秽书籍、手抄本、收看淫秽录像或公共场所写黄色下流文字、图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传抄淫秽书籍、手抄本、翻录淫秽录音、录像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2. 对非法与异性同宿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3. 对调戏、侮辱妇女有轻微流氓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情节较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4. 以恋爱为名玩弄异性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就业计划或协议并拒绝承担违约责任,经教育不改者,学校不再推荐就业,并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九条 对热衷于参加以赢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或受聘与经营团体或个体、造成不良影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没收商品。

第二十条 在涉外交往中,对做出有损于人格的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做出有损于国格的事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无论何种原因退学的学生,必须在接到退学通知一周以内办完离校手续 ,不得再在学校逗留或住在学生宿舍。若无特殊原因,又迟迟不离校者,给予警告或加重处分,并移交公安或保卫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严禁成立各种"老乡会",对为首或组织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者:

1. 违纪后,认识态度较差者,从重处分;

2. 提供伪证或串供造成调查困难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至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3. 对调查人、揭发检举人进行威胁或报复者,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4. 在一学年内受过两次以上处分者,或在校期间第三次受到处分者从重处分;

5. 在校园外违纪或有社会上闲杂人员参与的违纪,从重处分;

6. 对事件调查人、制止人进行无理纠缠或有其它不礼貌行为且不是事件的直接参与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7. 在校期间第三次受到行政处分者,一律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第三次受通报批评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者,可视情节从轻处分:

1. 违纪后,认识态度好,主动交代问题,决心悔改者;

2. 主动积极、如实提供情况和揭发错误行为有立功表现者。

第二十五条 应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若情节严重或认识不好,在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同时,可并处勒令休学一年;应受到勒令退学处分的,若认识态度好,有立功和悔改表现,可降格为留校察看处分,并处勒令休学一年。若在勒令休学察看期间,认识态度不好无悔改表现,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就进步表现到期可解除留校察年处分;经教育不改或再违纪无论情节轻重,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并处勒令休学一年的学生必须在处分决定下发一周之内离开学校离校之后每季度必须向所在院学生科写一份书面思想汇报,在勒令休学察看期满的前一个月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院考察并签署意见,学生处复查,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复学后按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对待。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可参照性质相近或相似条款或其它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九条 凡享受各种奖学金和荣誉称号者受到处分者,停发奖学金,并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决定是否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三十条 在校期间因违纪尚未解除处分的学生,再因学籍原因退学,不能取得试读资格;试读学生在试读期间因违纪受到行政处分,应取消试读资格。

第三十一条 处分的审批权限

1. 学生科负责审批学生的记过(含记过)以下各级处分,处分决定文本报学院备案:记过以上处分由班级提出处理建议,学生科报学校审批;凡涉及两个以上班级的学生违纪,由学生科牵头协调相关班级进行处理。

2. 学生考试作弊行为,由教务处根据作弊事实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和违纪学生处罚规定处理(包括学籍处理和违纪行为处分决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科处理。

3. 凡在学生宿舍内发生的违纪行为,由后勤公司学生宿舍管理服务中心按照本实施办法和《西南科技大学成教院学生宿舍管理办法》报学生科进行处理。

4. 学生科负责审批学生留校察看处分:对留校察看并处勒令休学的由主管校领导审批;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后,由分管院领导审批;其中因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而开除学籍的处分,须报经党委有关部门审批。

5. 在处理学生时,班主任对各种处分有审核和提请院复议的权利和责任。经复议后,认为有处理不妥的,学生科可以责成有关班级重新处理,并追究各班级处理不当的相关责任。

6. 凡由学校组织检查或抽查查到的违纪事件,由学校或学生科责成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并通报各班。

第三十二条 对违纪的学生要满腔热情地进行批评教育,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对学生处分,应持慎重的态度,要实事求是,对学生违纪事实要仔细调查,准确定性,处分适当。处分结论要与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发文或张榜通报全校,并由受到处分学生所在班级通知学生(有必要时还应通知家长),处分材料要存入学生档案。学生对处分结论的申辩、申诉应在处分决定发文后10日内向作出处理的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学生的申辩和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经复查发现处分决定确实不当的应根据有关规定重新调查处理,并在30日内作出复查结论。

第三十三条 为体现"教育为本,惩前毖后"的原则,学生违纪受到处分后,确实有进步表现者,可以在毕业前申请解除其所受的处分,但下列情况之一者,其处分不能解除。

1. 处分不满一学期者;

2. 在校期间,受到两次及以上处分者;

3.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而受到处分者;

4. 受勒令退学及以上处分者

第三十四条 处分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1. 解除处分的条件是:

 (1 受处分后无违纪行为;

2 受违纪处分后重修课程累计在三门及三门以下者(重修须达到及格以上成绩);

 (3 受违纪处分后能吸取教训、有明显进步表现。

2. 解除处分的程序:

受处分的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经辅导员审核后报院学生科或作出处分决定的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属于记过(含记过)以下的处分解除由学生科审批,属于留校察看的处分解除由学院审批。

3. 学生的处分解除后,其处分材料撤出学生档案。

第三十五条 学校违纪事件的调查、处理、责任分工及处分决定的格式,要求等,按照《成都信息工程学院学生违纪事件调查处理若干规定》(见《学生工作手册》)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所发条例中凡与本实施办法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作废。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生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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