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证件管理办法
一、 学生证和校徽由学校学生工作处制作,由院学生科代表学校颁发。学生证为我校学生有效身份证件,只供学生本人按规定持有使用,不得转借、涂改。
二、 学生证、校徽的办理和发放
1、 新生入学报到前,要认真如实填写学生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由院保存,一份交学生科存档],写明本人的家庭详细地址及乘车(船)区间等,乘车(船)终点站必须是离家最近的火车站(或码头),填好后不准擅自更改。
2、 各班按照学生登记表将学生证的有关内容[如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籍贯、家庭地址及乘车(船)区间等]打印或填写好后,以班为单位集中在新生入学后一个月内到学生科加盖学生证半价优待骑缝章,并领取校徽,最后到校办加盖学校钢印。
三、 学生证的更换
1、 学生因家庭地址迁移、学籍变动等原因可申请更换。
2、 因学籍变动须更换学生证,可凭原学生证及相关变动通知到学生所在的专业班级换证。
3、 因家庭地址迁移需要更换学生证,凭原学生证和父母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调动证明和迁入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到学生科换证。
4、 更换新证均交成本费及手续费(标准另定)。
5、 学生因休学均不换证,凡有休学记载的,其学生证有效期延迟一年。
6、 学生证应妥善保管,凡损坏或遗失,一律不予补发,只补临时有效用的学生身份证明。
四、 学生身份证明的办理
1、 学生证、校徽遗失后不予补发,但可申请办理临时有效的学生身份证明。学生身份证明和身份证一起可作为学生参加考试等教学活动的有效证件,学生不得涂改和转借学生身份证明。
2、 学生遗失学生证后,应立即写书面检查和书面申请书,由辅导员签署意见,经院学生科审核到校编辑部登报遗失申明,学生凭遗失申明到学生所在院学生科办理学生身份证明,加盖公章。
3、 办理学生身份证明须交成本费、手续费及登报费。
4、 毕业班学生一般不办理学生身份证明。
5、 院学生科原则上只在每学期最后一个月内集中办理学生身份证明或加盖公章,其他时间一概不予办理。
五、 在学生证的发放、更换和学生身份证明的办理中,凡是擅自涂改、转借证件和以欺骗手段办理证件的,将按照《成都信息工程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违纪学生处罚实施办法》处理,并视情节和造成的后果处以100-300元的经济处罚。
六、 学生毕业或因故退学时,应将学生证或学生身份证明交回学生科。
七、 本办法由学生科负责解释。 |